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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題:何謂簡易判決處刑?
說明: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乃在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援交案件中,犯嫌人多在警詢筆錄中坦承犯行),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ㄧ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理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的法律效果,我們稱這種程序為「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首先,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時,並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交通費),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其次,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有最大的實益。


 然援交案例中,考量警察實施網路巡邏之爭議性與被誘捕之犯嫌人未適時維護自己刑事權益,建議被告接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認有受法院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即應以書狀向該法院簡易庭陳明接受訊問。


 


※附件: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目的在於使訴訟統一進行並避免裁判衝突,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


共同訴訟之要件


主觀之要件:


1、權利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2、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3、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客觀之要件:


1、數訴須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2、數訴法律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3、受訴法院對數訴有管轄權


◎ 共同訴訟之種類


(一)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法院得命分別辯論,分別裁判且裁判內容得不一致又數人中一人之行為,無論有利或不利,除另有規定外,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二)必要共同訴訟又可分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由數人分別起訴,雖不生當事人適格,若共同起訴,必須為相同判決,如分別起訴法院判決,其效力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