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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題:離婚程序:離婚的方式
說明:

台灣離婚法律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


1.協議離婚


由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夫妻兩人須持相關證明文件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離婚要素的相關規定,由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申請 -> 夫或妻一方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單方即可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的條件


台灣法律關於離婚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民法第1052條 (離婚的條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