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被告在言詞辯論期日(審判期日)不出庭會有什麼結果,應分為民事與刑事兩部分討論。 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出庭分兩種情形:1.如果一造一次未出庭,出庭的對造可以向法官聲請由自己辯論,法官就一一造之辯論做出判決;2.已經有一次未到場的紀錄,經再次通知還不到場,法官可以自己依職權由出庭的一造辯論,法官就依一造之辯論做判決。縱上所述,也就說不出庭的一造就喪失為自己辯解的機會,敗訴機會極大。
刑事:因為刑事判決對社會之公益及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及財產有極大的影響,所以被告不出庭,法院還是會用強制力請被告出庭。一般刑事傳喚被告都會用傳票,網友們可以注意傳票上有一注意格子,其中一條注意事項「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也就是如果開庭時被告不出庭,法官會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將被告帶到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後,除非法官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否則言詞辯論結束後,被告即可離開,換言之,拘提執行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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