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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8-10 23:41:48)
被告何時即可聘任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被告無論是受到警察機關、調查局約談、偵訊或檢察機關之偵查,法院之審判,均得選任辯護人以維護其權益。
除被告自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