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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8-10 23:41:18)
訊問被告應否錄音或錄影?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
因此筆錄若與被告之陳述不符,被告得要於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若筆錄仍與被告之陳述不符,未來並得調閱該錄音、錄影比對,以究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