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債務人並不是真的欠下債權人金錢,而是因為被人拖累所以才成了債務人。所以面對債權人他也只能找現在他所知道的債務人要求金額返還。
依據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每個債務人都是已侵害到他人權利者的人,所承受的法律懲罰。所以面對不公不義的事,當面與法官說清楚,看看法官會不會輕判或是緩起訴等等減刑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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