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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7-20 13:39:04)
通姦被告該怎麼辦?

刑法在民國22年有做出一個判例:
姦淫罪之成立,以男女生殖器官接觸為既遂,至陰莖已否伸入膣內,及處女膜已否破裂,皆非所問。 (依司法院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本則不再適用)。

對於被告,如果真的在外面偷吃被抓到,只要不要有性器官接合的證據,其實是告不成通姦的,而偷吃的人大部分都是要尋求性方面的需求,所以要他們不性器官接合,是很難做到的事。而對於法律上的規定,還是奉勸通姦的被告不要去偷吃,這樣既不會有後面的糾紛又可以維持一個家庭的和諧,這不是一舉兩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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